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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中從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股權糾紛,法院判決有問題嗎?

發(fā)布時間:[2017-4-21]    瀏覽量:4465次
《人民的名義》中從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股權糾紛,法院判決有問題嗎?

近日,一部緊扣時代、劇情跌宕的反腐大戲《人民的名義》正如火如荼的播出,以漢東省京州市大風服裝廠拆遷為導火索的腐敗窩案躍然而出。丁義珍倉皇出逃、歐陽菁欲壑難填、高小琴貌美奸媚、蔡成功心懷叵測、還有大風廠職工的憤怒與反抗,腐敗面前眾生相,漢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在偵查中慢慢發(fā)現(xiàn)山水集團與蔡成功的“過橋費”民間借貸關系演化為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之間的股權糾紛成為案件偵破的重要突破口。此劇劇情波瀾起伏,觀眾看的熱血沸騰。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現(xiàn)從法律角度,談談本案涉及的虛假訴訟法律問題。

基本案情

一、國企改制變民營,職工持股皆歡喜

大風服裝廠原來是一家國有企業(yè),后來改制為有限責任的民營企業(yè),蔡成功通過改制獲得了大風服裝廠60%的股權,大風服裝廠職工集體獲得了40%的股權,由職工成立的持股會持有。這樣一來,大風服裝廠的職工們由工人變成持股人,既保住了飯碗,而且變身大風服裝廠的主人,除了領基本工資,還可以享受股份分紅,對大風服裝廠歸屬感極強。

《人民的名義》中從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股權糾紛,法院判決有問題嗎?

二、蔡成功民間借貸過橋款,偽造職工授權把協(xié)議簽

大風服裝廠法定代表人蔡成功,除經(jīng)營大風廠業(yè)務外,還曾參與類似煤礦等諸多高風險高利率的生意,因不善經(jīng)營,負債累累,常常是“拆了東墻補西墻”式的還債。蔡成功通過向京州城市銀行副行長歐陽菁行賄50萬元銀行卡一張,京州城市銀行答應貸款8000萬,前提是先償還之前的貸款及利息5000萬。因此,蔡成功找到山水集團老板高小琴借款5000萬,作為過橋資金償還京州市城市銀行的商業(yè)貸款,約定日利息 4‰,借款期限為7天。

為了確保債權實現(xiàn),蔡成功偽造職工股東授權書,與山水集團簽訂《質押協(xié)議》,約定以大風服裝廠的全部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作為擔保。此外,蔡成功還與山水集團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山水集團不承擔股權轉移后安置工人的義務。

《人民的名義》中從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股權糾紛,法院判決有問題嗎?

三、銀行風控喊停貸款,徇私法官枉法裁判

蔡成功將從山水集團借來的5000萬元償還給京州城市銀行后,誰料京州市城市銀行的風控部門因考慮到蔡成功債務太多,誠信極差等因素,終止了給蔡成功貸款續(xù)期,蔡成功因此無法按時償還山水集團的5000萬借款,瞬間陷入了山窮水盡的境地。山水集團訴至法院,并通過賄賂買通了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清泉,審理大風服裝廠和山水集團股權質押糾紛一案的兩位法官和主管副院長陳清泉有利益輸送關系,其中有一位還和陳清泉關系曖昧。正是這位女法官在陳清泉授意下,走簡易程序判決大風廠股權和土地均歸屬于山水集團。

【爭議與問題】

隨著土地價值上漲,大風廠現(xiàn)址土地價值飆升,山水集團意欲拆遷大風廠,因為拆遷與職工安置問題不能妥善解決,引發(fā)了大風廠職工的護廠事件。本案之所以引起大風廠職工的怨憤,歸根結底在于蔡成功偽造了職工的授權書,隱瞞了其擅自以職工股權作為民間借貸擔保,并放棄安置工人義務的事實。加之,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的適用簡易程序,出具了將股權和土地均歸屬于山水集團極具顯失公平的判決。瞬間,導致職工不僅得不到可期待的土地增值股權收益利潤,而且喪失了基本的職工安置費用。

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論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污染水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法的內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動裁判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同時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機關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會基礎。我認為有一句話怎么說都不為過: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一、偽造授權簽訂的股權質押協(xié)議無效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在本案,大風服裝廠與山水集團先簽訂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蔡成功為保證按時履行債務,偽造職工股東授權書,擅自與山水集團簽訂了從合同即股權質押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從合同的效力具有從屬性,因此判斷股權質押合同效力與否,取決于大風廠和山水集團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一次正式承認了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不考慮大風廠和山水集團簽訂合同的具體時間所涉及到的時效問題,該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大風服裝廠經(jīng)改制后由國有企業(yè)搖身變成有限責任公司。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jīng)其它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在本案中,蔡成功擁有60%的股權,職工集體擁有40%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顯然蔡成功偽造授權書,隱瞞工人以大風廠的全部股權做質押,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嚴重損害了上千名職工的合法權益,《股權質押協(xié)議》對大風廠的工人不產(chǎn)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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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棄職工安置義務的補充協(xié)議效力

在劇情中,有一處細節(jié)被很多人忽略,在簽訂借款合同和股權質押協(xié)議后,蔡成功又與山水集團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山水集團不承擔股權轉讓后職工安置費義務。為安撫面臨失業(yè)的上千名職工,由京州市委書記李達康拍板,政府墊付了4500萬元職工安置費。

一般來說,職工安置費是企業(yè)破產(chǎn)時,為關心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保持社會穩(wěn)定,給與失業(yè)職工一定標準的生活費。山水集團在取得大風廠股權后也僅是涉及股權的替換,廠房拆遷等問題,并沒有涉及大風服裝廠破產(chǎn)及解除勞動合同問題,故李達康要求各個部門出資四千五百萬安置職工,屬于政府干涉企業(yè)經(jīng)營。

蔡成功身為大風服裝廠的法定代表人不為本廠上千名職工著想,私下與山水集團達成放棄職工安置義務的補充協(xié)議,不排除是惡意串通,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若不是惡意串通,也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主張因協(xié)議顯失公平而應當被撤銷。因為即使山水集團如愿取得大風服裝廠的全部股權,成為大風服裝廠的的唯一股東,同時應該承擔大風廠的全部義務和權利,而該補充協(xié)議,在山水集團取得價值幾億資產(chǎn)的大風廠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時,卻直接免除了山水集團支付幾千萬元職工安置費的義務,顯然是有失公平。

因此,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應該注意的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該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三、枉法裁判中存在的問題

正所謂“腐敗的細菌無孔不入”,代表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一旦“感染腐敗”,著實讓人痛心疾首。在本案中,受山水集團賄賂的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清泉,授意審理大風服裝廠和山水集團股權質押糾紛一案的法官走簡易程序判決大風廠股權和土地均歸屬于山水集團。這一簡單粗暴的裁判結果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都難以信服,對于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來說更是荒唐可惡。

《人民的名義》中從大風廠職工與山水集團股權糾紛,法院判決有問題嗎?

首先,大風服裝廠和山水集團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合法,但是約定的日利息 4‰,折算為年利率為146%,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竟然對如此高額的利息視而不見,實屬瀆職。根據(jù)《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該《民間借貸解釋》,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予以保護;在24%至36%之間的,視為自然債務,即無論是借款人自愿履行,后反悔要求對方返還的,還是借款人拒不履行,而貸款人要求履行的,法院均不予支持;超過36%的,該約定無效。在后兩種情形下,法院均會按照24%確定年利率。

其次,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流質,法院不得判決山水集團直接取得大風廠的全部股權。禁止流質是禁止在債務到期前,雙方約定將質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以折抵約定的債務;但是在債務到期后,雙方可以以折價的方式來清償債務。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因此,山水集團既可以同蔡成功約定取得質押的股權,也可以通過拍賣、變賣質物的方式,就所拍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人民日報刊文直擊虛假訴訟案件(來源:人民日報)

什么是虛假訴訟?通俗地說就是打“假官司”,當事人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jù)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近年來,隨著司法權威的逐步確立,尤其是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虛假訴訟發(fā)案率一直居高不下,這不僅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正常司法秩序。為進一步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司法機關也在著力建規(guī)立制、相互配合,依法合力查處虛假訴訟,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在被發(fā)現(xiàn)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有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有的是為了減少甚至免除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數(shù)額,有的是為了阻止正在進行的執(zhí)行程序,涉及的領域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chǎn)權屬糾紛、商標侵權糾紛、勞動報酬糾紛、保險糾紛等。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比較簡單,偽造證據(jù)、虛構事實都比較容易,當事人通過串通達到非法目的不易被發(fā)現(xiàn),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qū)’!

轉自“法律讀品”   作者:王朝勇、孫銘、許崇輝。注:第四部分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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